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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单位有特种设备吗?
上传时间:2023-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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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压类特种设备:

①锅炉:蒸汽锅炉、热水炉等。

②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最高工作压力≥0.1MPa,和最高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150mm的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气体,标准沸点≤60°C液体气瓶。

③压力管道:

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公称直径≥DN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1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1.6MPa(表压)除外。

2.机电类特种设备:

④电梯

⑤起重机械

⑥客运索道

⑦大型游乐设施

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游览车等。


使用单位注意事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到:

 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出厂时需附有的文件:

①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②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③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④ 监督检验证明等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地级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自行检查一次,确保特种设备运转正常。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 特种设备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必须持证上岗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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